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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规定

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微电子所”)信息公開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國科學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传播字﹝2014﹞9号)、《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尊龙凯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微电子所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四条 微电子所信息公開分为面向社会公开、面向研究所公开。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面向研究所公开的信息包括所务公开、黨務公開和制度规定等内容。

  第五條 尊龙凯时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ㄒ唬┪⒌缱铀畔⒐_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ǘ┪⒌缱铀鶛C構設置、制度规定、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研究生招生培养、国际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ㄈ┓伞⑿姓ㄒ、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第六條 尊龙凯时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ǘ┥婕翱蒲忻孛、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ㄈ┱谡{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單位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应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条 微电子所信息公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所信息公開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研究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责任人,所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是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完成微电子所信息公開相关制度和信息公開目录的编制、更新,负责组织信息公開的审核、发布。科技處、保密办负责信息公開的保密审查,及时督促检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所属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開及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公開遵循“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属各职能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须对本部门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科技處、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核,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微电子所主动公开的信息,经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和科技處、保密办审核,所主管领导审批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ㄒ唬┪⒌缱铀尽靶畔⒐_”频道;

 。ǘ┳鹆惫俜轿⒉、微信等新媒體平台;

 。ㄈ┬侣劙l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ㄋ模﹫罂、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ㄎ澹┳鹆彼鶆展_平台;

  (六)尊龙凯时工作簡報《芯天地》;

 。ㄆ撸┬畔⒐鏅、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ò耍┢渌阌诠\及時准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 尊龙凯时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相關職能部門應在該信息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在研究所職責範圍內發布准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職能部門應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报送领导小组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报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開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開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微电子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须填写《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请表(公民申请表)》(附件1)、《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附件2)(以下均简称“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向微电子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開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ǘ┥暾埞_信息的內容描述;

 。ㄈ┥暾埞_信息的形式要求;

 。ㄋ模┥暾埞_的目的和用途。

  匿名或非实名的信息公開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收到信息公開申请后,应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ㄒ唬⿲τ凇渡暾埍怼穬热莶幻鞔_的,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

 。ǘ⿲τ凇渡暾埍怼诽顚懲暾,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複印件或掃描件的申請,應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反饋《申請表》收悉。

 。ㄈ┧昵胄畔⑹粲谥鞫乙压模鼍摺吨袊茖W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尚未公開的,經領導小組審批後,轉請相關職能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並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ㄎ澹┧昵胄畔⑹粲谥袊茖W院微电子研究所依申請公開范围的,出具《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公開告知书》。

 。┧昵牍男畔⒅泻胁挥Φ惫哪谌,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七)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ò耍┧暾埿畔⒉粚儆谧鹆睒I務範圍或掌握的,出具《非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十七条 对于已登记的信息公開申请,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应填写《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依申請公開信息审批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单》”)。能够当场答复的,视具体情形按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当场予以答复,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的,由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将《审批单》(附《审批表》)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转发相关职能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反馈意见、提供信息至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在反馈信息前通过相关公布途径进行更新。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如相关职能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做出说明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由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如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与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协商,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尊龙凯时提供的相關信息不准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尊龙凯时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条 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对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所属各职能部门处理信息公開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本部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微电子所上一年度信息公開情况统计结果报院科学传播局政务信息处;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报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鲃庸_信息的情況;

 。ǘ┮郎暾埞_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ㄈ┬畔⒐_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ㄋ模┮蛐畔⒐_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渌枰獔蟾娴氖马。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所信息公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纪委负责对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微电子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业务的,可以向微电子所纪委或院科学传播局举报。微电子所纪委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属各职能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规定,未履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公開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由微电子所纪委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灰婪男行畔⒐_义务的;

 。ǘ┎患笆备鹿男畔⒛谌荨⑿畔⒐_指南和信息公開目录的;

 。ㄈ┻`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ㄋ模┩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ㄎ澹┕_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黨委辦公室&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请表(公民申请表)

  2. 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公開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

  3. 中國科學院微电子研究所依申請公開信息审批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