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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规定

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办法

科發傳播字〔2015〕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國科學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國科學院机关或院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四条  中國科學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條  院機關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ㄒ唬┰夯匦畔⒐_規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ǘ┲袊茖W院学部基本情况、規章制度、工作进展、出版物、表彰奖励等信息;

 。ㄈ┲袊茖W院機構設置、規章制度、发展规划、财政经费、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ㄋ模┓、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第六條  院屬各單位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ㄒ唬┑ノ恍畔⒐_規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单位機構設置、規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ㄈ┓、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第七條  院機關、院屬各單位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ㄒ唬┥婕皣颐孛艿模

 。ǘ┥婕翱蒲忻孛、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ㄈ┱谡{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單位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围。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条  中國科學院科学传播局是全院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门、院机关信息公開的工作机构,负责全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院机关信息公開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全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部门信息公開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分院配合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所在地区院属单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含分院)负责本单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单位信息公開工作负责处室为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相关規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ǘ┠舛┰夯鼗虮镜ノ恍畔⒐_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ㄈ┳橹嘀撇⒓笆备略夯鼗虮镜ノ恍畔⒐_指南、信息公開目录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

 。ㄋ模┙M織協調院機關各部門或本單位各處室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

 。ㄎ澹┒酱、检察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開工作规范运行;

 。┙邮懿⒋砉、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请;

 。ㄆ撸┩瓿捎胄畔⒐_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院機關各部門、院屬各單位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信息,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四条  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院機關各部門、院屬各單位在公開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院機關各部門、院屬各單位對業務範圍內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因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報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院機關、院屬各單位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由院機關各部門、院屬各單位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後,根據信息內容和受衆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ㄒ唬┲袊茖W院网站或本单位子站及相关网站;

  (二)中國科學院或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ㄈ┬侣劙l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ㄋ模﹫罂、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渌阌诠\及時准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開的主要平台,院机关、院属各单位工作部门要在院网站、本单位子站设置并维护好“信息公開”频道。

  第十六条  院 机关、院属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或处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 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在中國科學院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或处室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商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院机关或本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開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開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八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中國科學院机关或院属各单位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開申请。

  信息公開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暾埲说男彰蛎Q、聯系方式;

 。ǘ┥暾埞_信息的內容描述;

 。ㄈ┥暾埞_信息的形式要求;

 。ㄋ模┥暾埞_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  中國科學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对信息公開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ㄒ唬┧暾埿畔儆趹_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暾埿畔儆趹_信息,但相關部門或處室尚未公開的,轉請該部門或處室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並督促該部門或處室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ㄈ┧昵胄畔⒉皇粲谥袊茖W院机关、本单位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ㄋ模┥暾垉热莶幻鞔_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ㄎ澹┥暾埞_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ι暾埲松暾埞_與本人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不予提供。決定不予提供信息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 于信息公開申请,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或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或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同意,由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 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院机关有关部门、院属单位有关处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或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院机关、院属单位信息公開工 作机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所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中國科學院机关或所属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院机关或所属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或院属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对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院 机关、院属各单位处理信息公開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開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國科學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信息公開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报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鲃庸_信息的情況;

 。ǘ┮郎暾埞_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ㄈ┬畔⒐_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ㄋ模┮蛐畔⒐_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ㄎ澹┬畔⒐_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六条  中國科學院科学传播局负责对全院信息公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局负责对中國科學院机关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监察审计工作处室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國科學院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义务的,可以向中國科學院监察审计局举报;认为中國科學院所属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监察审计工作责任处室或院科学传播局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或处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國科學院机关部门、院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科学传播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或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國科學院机关部门、院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传播局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监察审计局对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灰婪男行畔⒐_义务的;

 。ǘ┎患笆备鹿男畔⒛谌、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录的;

 。ㄈ┻`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ㄋ模┩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ㄎ澹┕_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シ础吨谢嗣窆埠凸畔⒐_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國科學院科学传播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办公厅2012年印发的《中國科學院机关信息公開管理办法(试行)》(科办〔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