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開条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衆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ǘ┚S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ㄈ┳橹嘀票拘姓氐恼畔⒐_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录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
。ㄋ模⿲M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ㄎ澹┍拘姓毓娑ǖ挠胝畔⒐_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ǘ┬枰鐣\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機構設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ㄋ模┢渌勒辗、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ㄒ唬┬姓ㄒ帯⒁幷潞鸵幑犘晕募
。ǘ﹪窠洕蜕鐣l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ㄈ﹪窠洕蜕鐣l展統計信息;
。ㄋ模┴斦A算、決算報告;
。ㄎ澹┬姓聵I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胁少忢椖康哪夸洝俗技皩嵤┣闆r;
。ㄆ撸┬姓S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ò耍┲卮蠼ㄔO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ň牛┓鲐、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ㄊ┩话l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ㄊ唬┉h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産、食品藥品、産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青l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ǘ┥鐣媸聵I建設情況;
。ㄈ┱魇栈蛘哒饔猛恋、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ㄋ模⿹岆U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ㄒ唬┴瀼芈鋵崌谊P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ǘ┴斦罩、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ㄈ┼l(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ㄋ模┱魇栈蛘哒饔猛恋亍⒎课莶疬w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ㄎ澹┼l(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岆U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ㄆ撸┼l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ò耍﹫绦杏媱澤叩那闆r。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開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開申请。
政府信息公開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ǘ┥暾埞_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ㄈ┥暾埞_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ㄒ唬⿲儆诠_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ㄈ┮婪ú粚儆诒拘姓䴔C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ㄋ模┥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 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准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爲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姓䴔C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ǘ┬姓匾郎暾埞_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ㄈ┱畔⒐_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ㄎ澹┱畔⒐_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渌枰獔蟾娴氖马。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义务的;
。ǘ┎患笆备鹿恼畔⒛谌荨⒄畔⒐_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录的;
。ㄈ┻`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ㄋ模┩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ㄎ澹┕_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